利用公設地、土地三角移轉 重罰

發佈時間: 2003-07-01 15: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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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七月二日起,財政部對於父母利用土地三角移轉、或公設地移轉,把財產移轉給子女而逃避贈與稅者,除了補稅外,並給予重罰;其中三角移轉,還將負有刑責,財政部也特別提醒律師、會計師、代書等,不要幫納稅人以這類不正當方式從事租稅規劃,以免被以教唆或幫助納稅人逃漏稅,被移送法辦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表示,二親等之間的不動產移轉,視同為買賣,要課徵贈與稅,卻常有人利用土地三角移轉或是以公設地變相贈與移轉逃稅,從七月二日(含當日)以後,這類行為都要補稅、重罰。坊間非常盛行利用三角移轉和公設地的方式,逃漏鉅額的贈與稅。舉例而言,三角 移轉,是父母把不動產,先轉給第三者,再由第三者移轉給子女,造成交易假象,規避贈與稅。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以往三角移轉案件,除經人檢舉以外,國稅局需要先輔導當事人申報,已依輔導申報,按贈與日時價核算贈與稅,並免處罰。 不過,為了杜絕納稅人藉此逃漏稅,財政部於今年四月九日,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六三0三號令,通知各國稅局,如果三角移轉行為在今年七月二日以後發生的案件,就不再進行輔導,直接查明依法處理。亦即,如果查明移轉給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移轉給特定人的移轉行為,是經虛偽安排的假買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裁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另居間業者如教唆或幫助者,也要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利用購買公設地逃避贈與稅的做法大致可分為二大類。第一種是,父母親有建地,再買進公設地,先利用公設地在直系親屬間移轉免稅的規定,把公設地移轉給子女;接著,再把建地和子女公設地交換,成功把建地移轉給子女,不用繳交贈與稅。第二種情況是,父母先把公設地移轉給子女後,再用現金向子女買回公設地,成功移轉財產給下一代。而對於公設地的移轉,未申報贈與稅者,財政部也是從七月二日以後,對贈與人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除了追補稅款外,並依法處以一倍罰鍰。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